这部法律大修,关乎6亿中国人的生存
时隔14年,《农村土地承包法》迎来大修。
这并不是一件小事,它关乎中国6亿人口的生存问题。
10月31日上午,《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称,《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初审。
“三权分置”、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经营权入股,等热门话题再次被提及。
中国农业大学土地资源管理系主任朱道林表示,《草案》把一些问题通过法律的方式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很重要,也是一件好事。
北京房地产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赵秀池认为,《草案》能够使农民的利益得到进一步保护,也使农民的权利更清晰。
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
《草案》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长久不变。为了给予农民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预期,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
周长平 摄
在此之前,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
农业部部长韩长赋认为,这一政策安排让农民既可以沉下心来搞生产,又可以放心流转土地经营权,还可以安心进城务工。
同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预期也更稳定,可以放心投入、扩大生产,改善农田设施条件,有利于形成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推进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
朱道林同意这一观点,他认为再延长三十年,是指承包制度不变,过程中经营权可以流转。
三权分置农地用途不变
三权分置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是指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立。
周长平 摄
改革开放之初,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分设,所有权归集体,承包经营权归农户。
随着农业现代化步伐加快,顺应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国家推行土地三权分置,重点放活土地经营权。
应该说,三权分置是规范土地经营和激活土地活力的重要一环。
《草案》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流转中分为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
土地承包权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承包土地的权利。
土地经营权指一定期限内占用承包地、自主组织生产耕作和处置产品,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
目前,农村已有30%以上的承包农户在流转承包地,流转面积4.79亿亩。
在土地经营权流转后,为了加强对土地承包权的保护,《草案》规定,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后,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承包方的土地承包权不变。
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副会长张力威告诉中新社国是直通车,三权分置,对城镇化的推动是非常有利的。
他认为,中国已经到了实现农业现代化的时机,但联产承包阻碍了这一发展,土地经营权流转可以把农民从土地中解放出来,帮助实现农业规模化经营。
“土地经营权流转获得稳定收入,再进城做点儿小生意,农民生活水平可以进一步提高。”张力威说。
经营权入股并非唯一方式
《草案》增加了土地经营权可以入股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规定。
周长平 摄
鉴于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尚处于探索阶段,实践中的做法也不尽相同,为此,草案只作出原则性规定,具体可依实践发展需要再由行政法规规范。
朱道林告诉中新社国是直通车,入股是一种方式,但并不唯一,国家应鼓励多种交易方式,并从法律的角度把每种交易方式解释清楚。
比如,租赁十年,是一次性付租金还是按年付租金,这是两种不同的方式。“鼓励长约年租制,可以为农民提供一定的生活来源。”朱道林说。
朱道林还特别强调,土地流转过程中不存在“一次性买断”这种说法。因为,经营权流转的前提是承包权,如果部分农户的承包权不存在了,相应的经营权自然不存在。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振伟在作草案说明时说,承包方连续两年以上弃耕抛荒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收取一定费用,用于土地耕作;连续三年以上弃耕抛荒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依法定程序收回承包地,重新发包。
同样,土地经营权流转后第三方擅自改变承包地农业用途、弃耕抛荒两年以上、给承包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承包地生态环境的,发包方或承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收回土地经营权。
朱道林还指出,尽管通过立法手段确保了农民的权益,但后续还需监管上加大力度。因为在土地利用过程中涉及利益主体的利益取向,做什么最挣钱,他们肯定有选择。“但可以明确的是,农业用地用于搞建设,肯定是不行的。”
至于在土地流转过程中,采取哪种交易方式,朱道林认为,应该交给市场,交给相关的产权主体来决定,要相信市场本身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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